公司如果因業務需要,支付國外差旅費給自己或合作夥伴,哪些情況會被認定需要扣繳?
2025-11-28
通常,公司支付給自己員工的國外差旅費,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標準,且 有合法憑證及出差報告,則無須扣繳。但若支付給國外合作夥伴的差旅費,則可能因構成在 臺來源所得而需要扣繳。
公司支付給自己員工的國外差旅費
不需扣繳:
若員工因業務需要赴國外出差,公司所給付的差旅費、日支費,在符合財政部 規定的標準範圍內,屬於執行業務目的的支出,可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因此不需辦理扣繳。
需申報:
若超過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超過的部分會被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雖然免預 先扣繳,但仍需在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提供給稅捐機關。
認列要件:公司列報員工差旅費,需具備以下要件,否則國稅局可能不予認列:
o合法憑證:如機票、住宿收據等。
o 具體出差報告:證明出差目的與業務相關。
o 實質關聯:支出內容與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有實質關聯。
公司支付給國外合作夥伴(非員工)的差旅費
需視情況判斷:這部分情況較為複雜,主要取決於該筆款項是否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以交際費認列:
如果公司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相關的,所支付的費用,可列為交際費。
提供勞務屬境內:
如果國外合作夥伴來臺提供勞務,公司支付的差旅費可能被視 為勞務報酬的一部分,屬於在臺來源所得,需要依規定扣繳。
不需扣繳的情況:
直接支付:如果公司直接向航空公司、飯店等支付款項,且款項是為業務需求,則 不屬於支付給國外合作夥伴的所得,通常無需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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