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
2025-10-30
「應收帳款」,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其定義為「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依規定企業的應收帳款,係流動資產,即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12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等。
應收帳款的重點說明如下
- 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此係基於成本效益考量之結果。
-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 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依規定企業應收帳款原則上均會於一個營業週期內收現,該營業週期可能等於或長於一年(例如採分期銷貨產生之應收分期帳款)。
- 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此係基於「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的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事項。
- 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準此,應收帳款在財務報表上的衡量,以應收帳款減除未實現利息收入及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應收帳款-未實現利息收入-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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