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權利與義務 (八)董事持股


2026-05-08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董事

董事之權利與義務

(八)董事持股

3.申報持股

公司法第197條

第1項:「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第3項:「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按公司法第 197 條的立法精神,在於希望經營公司即必須與公司榮辱與共, 條文背後強制性地要求董事在任期內必須維持一定的經濟利益連結,誠實申報持股變動,確保其執行業務時能善盡受託人義務。

 

相關函釋:

A.董事或監察人應申報其持有股份數額,包括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票

一、按公司法第197條規定,董事於任期中轉讓其持有股份超過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其立法意旨乃為防止股東以多數股份爭取得董事之後,即將股份大量讓出,仍然保持佔據董事席位,或因知悉公司業務前途不利,財產狀況欠佳,及早將持有股份拋出。是以,董事經選任後應申報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應包括該當選董事在選任當時持有之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票。

二、公司法第197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公司法第227條),故監察人經選任後應申報之持有股份,自亦應包括該當選監察人在選任時持有之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票。(參經濟部75年1月11日商01289號函)

 

B.董事持股變動之申報

按公司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就董事持股之實際變動情形告知主管機關,俾依同法第393條規定公示實際持股情形,惟尚無罰則。至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股份增減之處理,請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經濟部98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09802160690號函)

 

C.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在任期中遇有增減之申報及公告義務應由公司為之

公司法第197條所規定之申報及公告義務,應由公司為之。(參經濟部65年3月30日商07812號函)

 

相關判例: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號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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