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款項類型


2025-10-28

    「應收款項」,係指企業因直接提供商品或勞務,產生對顧客或其他個體收取固定或可決定數額之貨幣請求權。

    依商業會計法第45條規定,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簡稱EAS)財務報表之表達,「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或附註中對所列報之單行項目,以適合企業營運之分類方式,揭露進一步之明細分類,例如:應收帳款、應收關係人款及其他應收款項」。一般而言企業常見的應收款項,可能包括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其他應收款等。

  • 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 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 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上列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其他應收款之進一步資訊,詳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流動資產項下會計項目三~五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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