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權利與義務 (六)法令判例


2026-05-06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董事

董事之權利與義務

(六)法令判例

相關判例:

A.62 年台上字第 1326 號

委任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委任關係中之受任人,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前段之規定,雖未受有報酬,其處理委任事務,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亦即對於具體之輕過失仍須負責,同法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解為此種受任人 ,僅以有重大過失為限始負責任,則與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未免牴觸,故應參照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認為此種受任人除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欠缺此種注意,即應就具體過失負責外,如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而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B.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345號

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乃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異於一般侵權行為,就其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

 

2.法令與章程及股東會決議遵守義務

(1)遵守法令

董事執行業務首要義務是確保其決策不得違反國家法律;這不僅限於公司法,尙包括如證券交易法、各項稅法、勞基法...國家所制定的法令規章等。

(2)遵守章程

公司章程被視為公司的根本大法,是以董事會的職權範圍與運作模式需於章程授權的範圍內進行;其諸如章程中關於營業項目、董事人數、盈餘分派、或特定事項需經特別決議事項的規定,董事均需嚴格遵守。

若董事行為超越章程規定的權利範圍,該行為可能對公司不生效力,或導致董事需對公司損失負責。

(3)遵守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關,董事會作為執行機關,原則上應受股東會決議之拘束。

其對於股東會通過的盈餘分派、增減資、公司解散或重大資產處分等事項,董事會有義務依決議內容執行;另按現行法規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區分,凡法律或章程規定屬於股東會職權之事項,董事會必須嚴格遵守決議。

至若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自屬無效,參公司法第191條及參閱2025/8/20登載之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一文說明),董事若盲目執行,仍可能構成違法執行職務。

 

以上係為公司法概括性規範董事義務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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