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任期與卸任(七)
2026-04-09
關鍵字: 董事
(5)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按公司法第173條之立法意旨,從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之程序,原則上係依第1項向董事會請求,經拒絕後,才能依第2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至於該條第4項之規定,允屬第1、2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情形,係從董事發生特殊重大事由之考量,以「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事由」為前提要件,其意指全體董事將其持有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之特殊重大事由,至所稱「其他事由」亦須與本句前段「董事因股份轉讓」情形相當之事由,如董事全體辭職、全體董事經法院假處分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權、僅剩餘1名董事無法召開董事會等情形,始有適用。(本部99年1月19日經商字第09802174140號函參照)。準此,公司原設有5名董事,後來其中1名辭任董事職務,並無董事會無法召開之情形。股東以董事會出席董事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致不能召集股東會為由,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與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不符。」(參經濟部100年5月5日經商字第10002335540號函)
(6)登記機關於審核時,應進行實質審核
「一、按公司法第173條之立法意旨,從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之程序,原則上係依第1項向董事會請求,經拒絕後,才依第2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至於該條第4項之規定,允屬第1、2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情形,係從董事發生特殊重大事由之考量,以「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事由」為前提要件,其意指全體董事將其持有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之特殊重大事由,至所稱「其他事由」亦須與本句前段「董事因股份轉讓」情形相當之事由,如董事全體辭職、全體董事經法院假處分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權、僅剩餘1名董事無法召開董事會等情形,始有適用(本部99年1月19日經商字第09802174140號函釋參照)。先予敘明。
三、末按申請人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應檢附截至申請時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3%以上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於審核時,均進行實質審核,並函請公司限期查復說明申請人之持股要件是否符合(本部104年2月10日經商字第10402402400號函釋參照),併此敘明。」(參經濟部105年5月5日經商字第10502030370號函)
點閱次數: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