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任期與卸任(二)


2026-04-02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董事

三、董事任期計算: 

1.按我國公司法並未明定董事任期的起算日,如以公司法推論及經濟部函釋董事任期通常自股東會選任決議成立時開始計算(註),惟在司法實務上則多以董事就任日作為起算點,並於下一屆董事選任就任時終止,且非僅以時間點屆滿為限。

註:董事任期計算方式(參經濟部63年10月14日商26503號函)

「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人數及任期,依公司法第129條規定,係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並依同法第195條之規定,董事任期除連選連任外不得逾3年。本案公司章程既已訂明設董事15人,任期3年,則其當選屆數之計算,自應以每滿3年股東會改選時為一屆。至公司如有公司法第197條董事當然解任,第201條董事有缺額而補選之情形時,新當選董事之任期,應以補足原董事之任期為準。本任董事改選時僅11人當選,於次年股東常會時方補選4人,第2次選出之董事任期,自應與第1次選出之董事相同。」

2.雖法律明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然就司法實務上言,公司董事任期的起算與終止並非單純以時間點計算為準,而是與董事「就任」相關,此係為了保持公司經營上的連續性,避免管理決策層中斷影響公司運作。

是以關於董事「就任」的認定,是判斷董事任期起算、董事與公司間委任契約是否生效的關鍵時點;由於公司法對此並無明確的條文定義,主要依據民法概念(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採「諾成契約」及「事實行為」綜合判斷。

所謂「諾成契約」參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由於董事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係屬於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兩者間的委任契約,即屬於諾成契約;是以其「就任」的認定,是回歸到民法第153條,判斷董事是否已向公司做出承諾(意思表示一致)該行為契約即為成立。

相關函釋:

董監任期釋疑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第217條第1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此為強制規定,公司尚不得決議其任期超過3年,本案  貴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自應依法辦理。」(參經濟部80年11月15日商228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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