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辭職(四)


2026-03-25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董事法人股東代表同意書

四、其他

1.法人董事辭職:

法人董事辭職流程與自然人董事相同,無須法人同意,只要意思表示到達即生效。

若為法人股東指派之董事,該法人股東亦可改派其他自然人為代表人(原董事辭職改派)。

參公司法第27條地3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原董事辭職改派需由法人股東出具「指派書」及新任董事「願任同意書」,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法人董事變更登記。 

相關函釋

(1)股東請辭改派他人補足原任期釋疑

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同條第3項規定:「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是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董事後,因故向該法人股東請辭其職務時,依上開規定法人股東自得依其職務關係改派他人補足其原任期。(經濟部84年8月28日商84219357號)

 

(2)政府或法人股東改派其他代表人補足原任期應申請變更登記

政府或法人股東改派其他代表人補足原任期應申請變更登記本身,或係自然人代表本身按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再由該股東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若該股東因其職務關係改派其他代表人行使職務,則因當選董監事者係政府或法人股東本身,故其改派代表人行使職務尚非屬董監事變更,應無同法第403條規定(現行法已刪除)之適用。惟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被推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則當選董監事者係自然人代表本身,故若政府或法人股東改派其他代表人補足原任期,此應屬董監事之變更,應有同法第403條規定(現行法已刪除)之適用。(參經濟部77年11月3日商33593號)

2.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董事雖可自由辭職,但若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下離職,未來仍需依公司法第23條、第193條及民法相關規定,董事必須對公司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嚴重者甚將構成刑事背信罪,且董事行為若損及他人,需與公司連帶負責。

參公司法第12條:

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民法第549條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以上規定宜避免公司於不利時點之辭職,例如公司正處於重大訴訟或轉型關鍵期,除非有不可歸責於董事之事由,否則董事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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