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辭職(三)


2026-03-24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董事生效時間變更登記

三、董事辭職應注意事項

1.生效時間:董事簽發辭職書明確表示辭職之意思表示並送達公司時即生效,或可訂定生效日期,不需經董事會核准或股東會通過;即使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亦不影響董事已辭職的事實。

2.變更登記:公司應盡的行政義務

雖然辭職經「明確意思表示」到達時即對內生效,但對外(如針對第三人或主管機關)仍須完成行政手續:

依公司法第 387 條及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司應於董事離職事實發生後 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若公司遲未辦理登記,雖不影響辭職事實,惟不得對抗第三人,因其可能導致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資訊而產生司法糾紛。

參公司法第12條:「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相關函釋:

(1)以上所稱第三人並無善意、惡意之別

按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本條所指登記事項不為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其登記與否僅為對抗要件,尚非生效要件,合先敘明;至於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並無善意、惡意之別,均不得對抗之。該條所規定之第三人並未區分公權力機關或私人機關而有不同適用,惟公司法相較於稅捐法令或證券法規係屬普通法,欠稅或證券交易法罰鍰對象為何,允屬財政部權責,請逕洽該部意見。(參經濟部93年6月21日商字第09302090350號函)

 

(2)董事及董事長辭職疑義

按公司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係民法上之委任關係,董事辭職之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即發生辭職之效力,至於其意思表示是否已達相對人了解之狀況,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逕解決;又公司登記非生效要件,故董事辭職是否生效與公司登記係屬二事;復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文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嗣後,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亦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辦理。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台幣1萬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參經濟部95年1月25日經商字第095020018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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