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辭職(二)
2026-03-23
2.相關函釋及判決
(1)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代表人為表示即生效力不論係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故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須經公司之承諾。董事之辭職,向公司之代表人(董事長或其代理人)為辭任意思表示即生效力。至於辭任之意思表示,以口頭或書面為之,並無限制。僅前者依民法第94條之規定,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而後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參照)。(參經濟部80年9月7日商223815號)
(2)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依「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有關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亦同);次查「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董事、監察人不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以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生效要件。準此,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參經濟部93年3月22日經商字第09302039820號)
(3)經濟部109年6月10日經訴字第10906303330號訴願決定書
「...惟依前揭本部 80 年 9 月 7 日函釋意旨,可知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須經公司之承諾,是馮君以 107 年 5 月 22 日存證信函向鑫○○公司明示辭去董事職務,並於次日到達公司之際,即已生辭任董事之效力,毋須經鑫○○公司同意或承諾。訴願人並因此負有代表鑫○○公司於法定期限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董事解任等變更登記之義務,然其卻未依限辦理相關變更登記,自有違公司法之規定。」
3.辭職書範例:
此文件主要用於向公司代表人正式提出請求,內容應簡潔、專業,並明確生效日期。
董事辭職書
致:XXXX公司 董事會
本人 XXX,因個人生涯規劃 / 健康因素 / 職務調動 之原因,在此正式請辭XXXX公司董事一職。
感謝董事會於本人任職期間所給予的信任與支持。本人確認與董事會之間並無任何意見分歧,亦無任何有關辭任之事宜須提請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注意。
本人之辭職計畫於 2026年XX月XX日正式生效。在生效日前,本人將全力配合完成職務交接手續,以確保董事會運作不受影響。
衷心祝願XXXX公司名稱業務蒸蒸日上。
辭職人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2026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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