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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務發展組
首頁 三、資金融通 融資保證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務發展組 / 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提供中小企業受災時之貸款

資料來源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務發展組

核心資源

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災害復建所需資金。

計畫內容

一、貸款適用範圍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並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或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
二、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事業個別狀況核貸,且不以受損金額為限。
三、貸款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均得含土地)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二)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前二款貸款期限規定,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事業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四、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
五、保證條件
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送保期間免計收保證手續費,每次受災保證成數如下:
(一)累計融資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保證成數一律十成。
(二)逾新臺幣一百萬者,保證成數九點五成。
六、申請程序:由申請之事業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半年以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申請條件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或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前項對象須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並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或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

聯絡窗口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聯絡人: 馬上辦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 0800-280-280
執行單位: 公民營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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